被告身份信息去哪查

时间:2024-10-08 22:27:07
被告身份信息去哪查

被告身份信息去哪查

被告身份信息去哪查,很多人在经济困难的时候会选择和别人借钱,借了钱就要还,如果遇到借钱不还的人到了一定的金额就可以进行起诉,但是起诉必须要知道对方的基本信息,那么被告身份信息去哪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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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执行信息网和裁判文书网两个网站,得出张三的身份证号码。

这种方法使用的情形是被告在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有执行案件和诉讼案件,并且相关信息都已网上公布。

具体步骤为:首先要打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点综合查询被执行人,输入被执行人名称,选择法院(尽量选择被告户籍所在地县或区的法院或者其经常居住地法院)、输入验证码后点查询。

查询出来的信息会显示:被执行人张三身份证号为:4101831974××××0095。

其次,在上中国裁判文书网(需要注册登录),点高级搜索,在全文检索处输入张三的名字,法院填张三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

搜索出来后,相关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上回显示,张三,1998年8月8日出生。

结合上述2个网站的信息,再结合你了解张三的基本情况,比如年龄、性别等信息,排除重名的人员。

最后将裁判文书网上出生年月日信息,填到执行信息网上被执行人信息里面,就可以确定张三全部的身份证号码。

2、通过某些公司信息查询平台,比如某查查、某眼查等,查询张三,有无开公司、担任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

然后可以委托律师去工商局调查档案,从而确定张三的身份信息。

3、对于一些通信公司或者微信、支付宝等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进行调查。

现在手机号、微信等工具都是实名认证,但这些公司往往需要法院的调查令,才可以调取。原告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

上面的一些办法,都是事后救济,都是符合某种条件的可以查询得到,但并不适合所有的案件。

因此对于原告来说,在借款时或者跟对方发生经济行为时,一定要预留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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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委托律师查询

律师的具体做法一般是去法院申请《调查令》,拿着调查令去当地派出所和户籍中心去调取被告身份信息,效果和协查函基本一致。委托律师调查的话费用一般在300-500不等。

2、立案后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协查函,自己去派出所查询

首先写一份起诉状,一般被告人的名字和电话是可以知道的,在起诉前梳理好当事人的证据和材料,然后向法院起诉(这个直接在线上移动微法院小程序断操作即可)。

立案后,法院会以被告身份信息不足退回,这时,你就可以让法院给你开一份协助调查函。拿着协助调查函去户籍中心调取被告身份信息。

说一下如何申请:其实非常简单,原告申请协助查询被告住所信息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证明起诉事实存在的证明材料、被告姓名及身份证号,并如实填写《当事人住所信息查询申请表》。

3、要求法院帮你调取被告人信息

早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明确规定了,关于被告信息,作为原告,只需要提供能够区别被告身份的信息就可以立案了,而身份证号就是区别被告和其它人的信息!

因此,如果你知道被告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没有联系方式和住址,按法律规定法院是应该给立案的!然而,一般情况下,基层法院都不愿意给立案,如果法院拒绝立案

那么,我们就可以请求法院给我们调查被告信息。你不是不给我立案吗?那我就申请你法院给我调取,你如果不调取,我就拿出最高法院的规定来!

4、如果被告是企业,那么去当地工商局或者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

拿着身份证去当地工商局或者市场监督局查就可以,或者去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上查也可以。起诉企业的话,只需要企业全名,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这些在工商局/市场监督局都可以查到

5、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网站

在失信被执行人网站上,失信被执行人往往以“姓名+身份证号码”的形式公示在网站上,因此,可以通过该网站进行检索,看看有没有被告人信息,有的.话,就能查到该被告人的身份证号码,从而再向公安机关查询该被告人的更多身份信息。

6、开律所介绍信、凭律师证去派出所开出被告的户籍信息口卡来明确被告身份,代替身份证。

7、通过全国工商信息查询平台查询该被告是否有注册公司、股东 或者法人身份或者高管的信息记录

如果有以上情况,那么律师就可以直接拿着这些信息去市场监管局调取工商内档信息,通过内档信息就能查询到被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其他渠道

比如通过电话号码得知身份信息的,通过支付宝也可以查询,网上有人以此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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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获取被告身份信息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想了解被告的身份信息,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查阅相关的案卷材料,取得相关的信息。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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